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6608,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66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勝益
被 告 陳昱臻(原名:陳雅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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