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67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如
葉雲仁
被 告 陳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