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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697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李怡萱
羅天君
被 告 謝承儒
兼法定代理人蔡馥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謝承儒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街000 號處時,因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而撞及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嗣系爭車輛經送修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新臺幣(下同)13萬5081元(鈑金工資7400元、烤漆2 萬9538元、零件9 萬8143元),並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
又被告謝承儒於事故發生時係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蔡馥蔓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87條第1項、第191條之2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修車估價單、車損照片、保險理賠同意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
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載被告謝承儒駕車具未注意車前狀況等情(本院卷第49頁),而被告謝承儒、蔡馥蔓對於上情,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衡以系爭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
查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事故修繕費用為工資1 萬286 元及零件11萬8363元(本院卷第35頁),此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及發票可參(本院卷第29至35頁),而系爭車輛係於89年12月27領照使用,亦有行車執照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5頁),則至107 年1 月16日發生上開車禍事故之日為止,系爭車輛實際使用逾5 年,其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為1 萬1836元(計算式:11萬8363元×1/10=1 萬18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得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2 萬2122元(計算式:1 萬286 元+1 萬1836元=2 萬2122元)。
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蔡馥蔓為被告謝承儒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77頁),依前揭說明,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故,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 萬2122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11月1 日(本院卷第103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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