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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24號
原 告 王鏘銘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劉明昌律師
被 告 大唐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毓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12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54,62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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