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7128,201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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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空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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