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7189,201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71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龔君安
被 告 陳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又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4月14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01,334元未清償,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334元,及其中12,552元自107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第二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三、被告則以:伊並未向原告申請系爭信用卡使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前段、第35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惟按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則舉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最高法院著有47年臺上字第1784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且民事訴訟法第358條關於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人證明者,始得適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消費使用,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書等件為證。

惟被告以其未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等語置辯,是依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原告自應先就前揭信用卡申請書形式上簽名真正負舉證之責。

惟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經本院以肉眼觀察被告於108年1月14日庭期報到單上及當庭之簽名,與系爭信用卡申請書原本「陳鳳珠」簽名,關於「陳」的寫法,上開報到單與當庭書寫之陳之左邊部首筆畫較為圓滑、東字中間豎畫並無明顯勾起,但信用卡申請書之陳之左邊部首筆畫則有稜有角、東字中間豎畫明顯勾起,顯然不同;

又關於鳳字第二筆之外框的寫法,上開報到單及當庭書寫鳳字第二筆均未向上勾起,但信用卡申請書上之鳳字第二筆則是向上勾起;

再珠字右邊朱字旁寫法,上開報到單與當庭書寫之珠之右邊朱字中間豎畫並無明顯勾起,但信用卡申請書之珠之右邊朱字中間豎畫明顯勾起,足證二者簽名之筆順、寫法及力道均有明顯差異,應非同一人書寫,是原告主張被告有申請系爭信用卡使用,尚難信取,被告辯稱前揭信用卡申請書並非其所親簽,其並未向原告申請系爭信用卡使用,應堪採信。

六、綜上,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1,334元,及其中12,552元自107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第二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