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7409,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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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740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孫聞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另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             
├──────┼───────┤減縮後,請求 309,535元│
│合        計│3,310元       │及附帶利息,故訴訟費用│             
│            │              │中 3,310元由被告負擔,│
│            │              │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
│            │              │原告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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