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2006,2019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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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然
訴訟代理人 蔡啟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昆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5,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8,1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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