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2567,2019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567號
上 訴 人 姚均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宮夕雲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二五六七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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