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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681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陳此福
被 告 林佳晏(即被繼承人林伯謙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邊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具狀撤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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