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308號
原 告 朱家銘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陳美文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楊金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日提出系爭和解書原本到院。
三、被告應於上開期日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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