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456號
原 告 黃俊凱
訴訟代理人 簡楊晟律師
被 告 黃得欽
黃淑貞
陳韋豪
陳俊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致富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仟零叁拾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後附計算書關於訴訟費用額之計算,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
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 被告黃得欽、黃淑
貞、陳韋豪預繳
合 計 5,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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