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77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偉凱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文仁 住臺中市○區○道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民國108年2月13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另於108年2月14日經郵務機關改送臺北市大安區臺北43支368號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