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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009號
抗 告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梁明翰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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