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8010,20190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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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010號
抗 告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6日駁回其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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