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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江國勳
上列原告江國勳因與被告丁美雲、葉世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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