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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崔惠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資新臺幣14,27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前揭規定,本件暫免徵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之半數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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