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補,1741,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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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宏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玥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紹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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