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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43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235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986元,以上合計1,553,2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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