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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王惠娜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沐鍶國際有限公司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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