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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SARIYATUN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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