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補,1754,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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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仰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60,5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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