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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施政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榮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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