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補,1789,2018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簡麗虹
謝麗容
馮淑雯
林冠宇
周相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音坊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