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補,1798,2018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98號
原 告 華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