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補,1819,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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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1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48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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