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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6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原墨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及楊峻復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5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另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33,6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分別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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