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補,1883,2018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8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哲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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