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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陳達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參萬零柒佰捌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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