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補,1912,2018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朔企業社即簡川純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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