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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36號
原 告 駿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進枝
被 告 陳春仁
上列原告駿豪交通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陳春仁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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