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林鐵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零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