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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81號
原 告 李錦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雪吟、林善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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