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補,2584,2018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8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陽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