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補,2586,2018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86號
原 告 林素
林財福
謝智閎
林財旭
林瑛楨
林邑潔
被 告 林家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