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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91號
原 告 饒君偉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新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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