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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614號
原 告 江尹萍
張歆平
林雅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羅子武律師
複 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意臨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肆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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