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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明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珊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9萬元本息部分,核屬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2,43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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