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訴,45,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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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俐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周方慰、林欣瑩、高陳綉治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3萬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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