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重訴,9,2020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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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伯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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