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事聲,5,2019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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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事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謝榮銓
相 對 人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
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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