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9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滿期保險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有民事起訴狀、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