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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再簡字第7號
再審原告 陳惠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173 元,應繳納再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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