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勞小,24,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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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黃純愉

被 告 香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伯勳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勞小字第2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21日下午2 時21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4,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與原告簽訂聘僱契約,原告已依約履行,但被告拒不給付工作報酬新台幣24,000元。

原告所主張之上情,已提出聘僱契約書(本院卷第15頁)為證,可以採認,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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