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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蘇俍瑜
李文正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
被 告 弘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蘇俍瑜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捌元至原告蘇俍瑜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文正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至原告李文正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壹佰肆拾參元為原告蘇俍瑜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捌元為原告蘇俍瑜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為原告李文正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為原告李文正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蘇俍瑜部分:⒈被告係長期經營承攬員工餐廳之事業,於民國106年4月1日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簽訂「中油員工餐廳膳食承攬工作契約」,故於106年4月1日聘僱原告蘇俍瑜擔任該中油員工餐廰之主廚,兩造約定原告蘇俍瑜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惟原告蘇俍瑜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之任職期間,被告未依勞工退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按議定工資「另行」提繳6%退休金,而被告所提繳之退休金係自原告蘇俍瑜每月薪資6萬元中扣除2,088元(計算式:34,800元×6%=2,088元),提繳至原告蘇俍瑜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之退休金專戶。
且被告以多報少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5組級距第28級以「34,800元」計算6%,未按兩造議定工資(即實際工資)60,000元以月提繳工資60,800元計算6%勞工退休金。
嗣被告以上開承攬期約屆至為由,在仍有餐飲業務人力需求下,違法將原告蘇俍瑜解僱。
且因被告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未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即投保薪資第16級45,800元),以多報少之方式僅為原告蘇俍瑜申報月投保薪資34,800元,以致原告蘇俍瑜受有請領失業給付差額損失。
再者,原告蘇俍瑜於108年1月間休7日特別休假,休特別休假依法應照給工資(有薪假),惟被告卻以此為由違法剋扣共計15,046元薪資。
抑且原告蘇俍瑜未休之特別休假部分,被告皆未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
是因本件被告有諸多違反勞工法令及勞動契約情事,故原告蘇俍瑜於提起本件訴訟時以起訴狀之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⒉原告蘇俍瑜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如下:⑴資遣費60,000元:本件勞動契約既已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被告自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給付資遣費。
本件資遣費應以原告蘇俍瑜資遣前六個平均工資即60,000元計算,且原告蘇俍瑜自106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止,年資共計2年,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應給付資遣費60,000元(計算式:60,000元×2年×0.5=60,000元)。
⑵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計13日,共26,000元,以及因於108年1月間因休特別休假,以致當月份薪資遭扣薪15,046元,總計41,046元(計算式:13日×2,000元+15,046元=41,046元):原告蘇俍瑜於任職期間計有20日特別休假,惟至108年3月31日受被告違法解僱,除108年1月間休7日特別休假外,皆未休特別休假,原告蘇俍瑜於勞動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能獲之工資為每月60,000元,是原告蘇俍瑜之一日工資為2,000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蘇俍瑜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共計26,000元(計算式:13日×2,000元=26,000元)。
又原告蘇俍瑜因於108年1月間因休7日特別休假,被被告扣薪15,046元,惟特別休假屬有薪假,故原告蘇俍瑜自得請求被告弘加公司給付該15,046元工資。
⑶被告應給付自原告蘇俍瑜每月薪資扣繳6%勞工退休金之薪資共計49,277元:原告蘇俍瑜任職期間,被告所提繳之退休金係自原告蘇俍瑜每月薪資6萬元中扣除2,088元(計算式:34,800元×6%=2,088元),共計49,277元(詳如附表一),被告迄今尚未給付。
⑷就業保險給付損失計52,800元:查原告蘇俍瑜實際每月薪資為60,000元,惟被告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未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即投保薪資第16級45,800元),以多報少之方式為原告蘇俍瑜投保月投保薪資為34,800元,以致原告蘇俍瑜受有就業保險給付之損害。
原告蘇俍瑜因被告違法解僱(非自願離職),故原告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6條規定,請領108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22日、108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13日期間,共2個月失業給付,計41,760元(每個月20,880元),以及領取108年5月31日至同年8月9日期間,共2.5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計52,200元(每個月20,880元)。
另原告蘇俍瑜於109年1月9日亦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並按原告蘇俍瑜尚未領取之失業給付金額146,160元之50%,一次發給計73,080元。
是以,原告蘇俍瑜受有如2個月失業給付之差額,計13,200元【計算式:54,960元-41,760元=13,200元】、【(45,800元×60%×2個月)- (34,800元×60%×2個月)=13,200元】、2.5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差額,計16,500元【計算式:68,700元-52,200元=16,500元】、【(45,800元×60%×2.5個月)- (34,800元×60%×2.5個月)=16,500元】、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差額,計23,100元【計算式:96,180元-73,080元=23,100元】,以上總計52,800元【計算式:13,200元+16,500元+23,100 元=52,800元】。
⑸預告期間工資40,000元:原告蘇俍瑜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原告蘇俍瑜得類推適用勞基法第16條規定,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
原告蘇俍瑜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已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依上開規定,得請求20日預告期間之工資,計40,000元(計算式60,000元÷30×20=40,000元)。
⑹綜上,原告蘇俍瑜請求之金額,再扣除被告代墊健保投保金額34,800元調高至60,800元之健保費自付額9,980元,共計233,123元(計算式:60,000元+41,046元+49,277元+52,800元+40,000元-9,980元=233,143元)。
⒊原告蘇俍瑜提起本件訴訟後,經勞保局以行政處分逕調整原告蘇俍瑜自106年4月至108年3月期間之月提繳工資,並命被告提繳短計之勞工退休金,惟被告按勞保局所為命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後,尚非足額提繳,尚有如附表二所示1,368元之退工退休金尚需補繳。
是以,在原告蘇俍瑜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得請求被告將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勞工之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
準此,被告應為原告蘇俍瑜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368元至其勞工之退休金專戶。
㈡被告李文正部分:⒈被告因長期經營員工餐廰事業,被告乃於106年4月15日聘僱原告李文正,約定每月薪資為48,000元,擔任上開中油員工餐廳一廚,詎原告李文正自106年4月15日至108年3月31日止之任職期間,被告從未依勞工退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按工資提繳6%退休金,而係自行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5組級距第25級以「30,300元」計算6%,每月自原告李文正每月薪資48,000元中扣除1,818元(計算式30,300元×6%=1,818元),再以被告雇主名義提繳至原告李文正設於勞保局之退休金專戶,並且被告係自106年4月26日起以原告李文正薪資扣繳勞工退休金,未於原告李文正106年4月15日到職時起提繳,以致原告受有未獲得退休金,以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未獲有足額提繳之損害。
嗣後,被告以上開承攬期約屆至為由,違法將原告李文正解僱,亦未給付資遣費,並因被告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未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即投保薪資第16級45,800元),以多報少之方式為原告李文正投保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以致原告李文正受有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差額損害。
再者,原告李文正任職期間皆未休特別休假,而被告亦未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
是因本件被告有諸多違反勞工法令及勞動契約情事,故原告李文正於提起本件訴訟時以起訴狀之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⒉原告李文正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如下:⑴資遣費47,134元:本件勞動契約既已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被告自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給付資遣費。
原告李文正資遣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總額為48,000元,而原告李文正自106年4月15日至108年3月31日止,年資共計1年11月16日,是就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即11個月16日部分)依上開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函令,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
亦即,1年11個月16日工作年資經計算為0.9805基數。
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應給付資遣費47,134元(計算式:48,000元×(1+0.9805基數)×0.5=47,134元)。
⑵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16,000元:原告李文正任職期間有10日之特別休假皆未休,而原告李文正於勞動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每月48,000元,依上開規定除以30,計1,600元,即為原告李文正「一日工資」,是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文正特休未休之工資,共計16,000元(計算式:10日×1,600元=16,000元)。
⑶被告應給付自原告李文正每月薪資扣繳6%勞工退休金之薪資,共計42,117元:原告李文正任職期間,被告所提繳之退休金係自原告李文正每月薪資48,000元中扣除1,818元(計算式:30,300元×6%=1,818元),共計42,117元(詳如附表二 ),被告迄今尚未給付。
⑷就業保險給付損失計73,625元:原告李文正因被告違法解僱(非自願離職),故原告李文正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6條規定,請領108年4月23日至同年7月21日、108年7月24日至同年8月22日期間,共4個月失業給付,計90,900元(前2個月24,240元、後2個月21,210元)。
再查,原告李文正於108年12月16日亦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並按原告李文正尚未領取之失業給付金額106,050元之50%,一次發給計53,025元(計算式:106,050元×50%=53,025元),是原告李文正受有4個月失業給付之差額損損害,計46,500元【計算式:137,400元-90,900元=46,500元】、【(45,800元×80%×2個月+45,800元×70%×2個月)- (30,300元×80%×2個月+30,300元×70%×2個月)=46,500元】;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差額,計27,125元【計算式:80,150元-53,025元=27,125元】,總計73,625元(計算式:46,500元+27,125元=73,625元)。
⑸預告期間工資計32,000元:原告李文正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原告李文正得類推適用勞基法第16條規定,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
原告李文正自106年4月1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已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依上開規定,得請求20日預告期間之工資,計32,000元(計算式:48,000÷30×20=32,000元)。
⑹綜上,原告李文正請求之金額,共計210,876元(計算式:47,134元+16,000元+42,117元+73,625元+32,000元=210,876元)。
⒊原告李文正實際月薪為48,000元,被告原應依勞工退休金提工 資分級表按第7組級距第35級,即48,200元提繳月提繳工資。
惟被告僅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5組級距第28 級以「30,300元」計算6%提繳,因此所生之差額,即25,941 元【計算式:[48,200元÷30×(30-15+1)×6%]+(48,200元×6%×2 3個月)-42,117元=25,941元】。
是本件在勞工尚不得請領退 休金之情形,被告應提繳25,941元至原告李文正設於行政院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蘇俍瑜233,143元,原告李文正210,876元,及各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提繳1,368元至原告蘇俍瑜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⒊被告應提繳11,979元至原告李文正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二、被告辯稱:㈠被告與原告蘇俍瑜之議定工資本即為57,912元,與被告李文正之議定工資本即為46,182元,被告都有依照勞工退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提繳6%退休金,從來沒有扣員工薪資,再以雇主名義提繳,被告並無自原告之每月薪資中扣除6%,提繳至原告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情事。
被告與中油公司承攬契約於108年3月31日到期,被告於108年3月22日安排原告至其他分店任職,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所陳述之違法解僱,係原告說要去申請失業給付,所以請被告在離職證明書上蓋章。
㈡原告蘇俍瑜於107年12月17日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被告,因原告個人因素,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被告考量年終將近,希望原告蘇俍瑜再考慮並且善意挽留,且同意讓他請假到大陸,並無原告蘇俍瑜所陳述,向公司請特別休假,卻又被扣薪之事實。
被告應給付原告蘇俍瑜之資遣費為55,404元,又原告蘇俍瑜之特別休假共計20日,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計算所得之金額為38,600元(計算式:57912元÷30×20日=38,600元)。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損害部分,被告應給付52,800元。
又健保調整投保級距員工自付額,依法調整原告蘇俍瑜106年4月至108年3月健保原投保級距34,800元調為60,800元,健保署追溯更正調整保費,蘇俍瑜自付保費金額為9980元。
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蘇俍瑜136,824元。
【計算式:資遣費55,404元+特別休假38,600元+就業保險損害52,800元=146,804元;
146,804元-9,980元(健保自付額本公司已代墊)=136,824元】。
又原告蘇俍瑜退休金提繳不足部分,被告依照勞保局函審查結果辦理,於108年5月30日已補提繳交37,023元至原告蘇俍瑜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文正之資遣費為46,670元,又原告李文正之特別休假共計10日,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計算所得之金額為15,390元(計算式:46,182÷30=1539 ×10日=15,390元)。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損害部分,被告應給付73,625元。
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文正135,685元(計算式:資遣費46,670元+特別休假15,390元+就業保險73,625元=135,685元)。
又原告李文正退休金提繳不足部分,被告依照勞保局函審查結果辦理,於108年4月30日已提繳15,780元至原告李文正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4月1日與中油公司簽訂「中油員工餐廳膳食承攬工作契約」,於106年4月1日聘僱原告蘇俍瑜擔任該中油員工餐廰之主廚,於106年4月15日聘僱原告李文正,擔任上開中油員工餐廳一廚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蘇俍瑜233,143元,並提繳1,368元至原告蘇俍瑜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及應給付原告李文正210,876元,並提繳11,979元至原告李文正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提繳之退休金係分別自原告蘇俍瑜每月薪資6萬元中扣除2,088元,及自原告李文正每月薪資48,000元中扣除1,818元,提繳至原告設於勞保局之退休金專戶,違反勞工法令之規定等語,並提出原告之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45頁),被告雖辯稱其與原告間之議定工資本即分別為57,912元、46,182元,並無自原告之薪資扣除6%提繳至勞保局退休金專戶之情事云云,惟觀諸原告提出之薪資表,明確載明:「本薪」、「全勤」、「勤務加給」、「加班費」、「6%已提撥至你戶頭」、「合計」、「扣請假」、「扣借支」、「扣勞保費」、「扣健保費」、「應扣金額」、「實付金額」,而原告蘇俍瑜之薪資單於「合計」部分,計入「6%已提撥至你戶頭」為6萬元,原告李文正之薪資單於「合計」部分,計入「6%已提撥至你戶頭」為48,000元,有原告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45頁),是該薪資表係將「6%已提撥至你戶頭」計入合計薪資之項目內,而非列於代扣薪資之項目內,原告蘇俍瑜之薪資始為6萬元,原告李文正之薪資始為48,000元,又衡諸常情,勞僱雙方之議定工資非整數者尚屬罕見,故原告主張原告蘇俍瑜之薪資為6萬元,原告李文正之薪資為48,000元,被告係於其薪資內扣除6%提撥至其退休金專戶,堪可採信。
又查,原告固有簽署被告以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解散為由之離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41頁、第57頁),惟被告辯稱其係因原告之請求而開立離職證明書,並非資遣離職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3頁、第46頁),顯見被告並無以勞基法第11條第1款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意。
本件被告有於原告之薪資內扣除6%提撥至其退休金專戶之情事,已如前述,是被告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則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洵屬有據。
㈡茲就原告蘇俍瑜之請求,分述如下:⒈資遣費60,000元:本件勞動契約經原告蘇俍瑜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等情,已如前述,則原告蘇俍瑜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即有理由。
而原告蘇俍瑜之每月薪資為6萬元,亦如前述,是本件資遣費應以原告蘇俍瑜資遣前六個平均工資即60,000元計算,且原告蘇俍瑜自106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止,年資共計2年,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被告應給付資遣費60,000元(計算式:60,000元×2年×0.5=60,000元)。
⒉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13日26,000元,及因於108年1月間因休特別休假,以致當月份薪資遭扣薪15,046元,總計41,046元:原告蘇俍瑜主張其於任職期間計有「13日」特別休假未休,另於108年1月間所休之「7日」特別休假遭被告扣薪;
被告則陳明原告蘇俍瑜未休之特別休假為「20日」。
是兩造對原告蘇俍瑜有13日之特別休假未休並無爭議,僅另對於原告蘇俍瑜108年1月所請之7日假,係應列入休假而不予扣薪,或應列入事假雖予扣薪,但將該7日加入未休之特別休假而給予20日未休特另休假之工資有所爭議,故兩造對於原告蘇俍瑜於108年1月所請之7日假應給付薪資等情並無爭執。
是原告蘇俍瑜以其每月之工資為6萬元計算,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共計26,000元(計算式:60,000/30×13=26,000),及108年1月遭扣之薪資15,046元,總計41,046元,為有理由。
⒊自每月薪資扣繳6%勞工退休金之薪資共49,277元:原告蘇俍瑜之每月薪資為60,000元,已如前述,是原告蘇俍瑜請求被告給付每月被扣繳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薪資,共計49,277元,即有理由。
⒋就業保險給付損失計52,800元:原告蘇俍瑜此部分之請求,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7頁),是原告蘇俍瑜請求被告給付就業保險給付損失計52,800元,為有理由。
⒌預告期間工資40,000元:按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需給付預告工資者,乃以雇主依據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為限,本件勞動契約乃因原告蘇俍瑜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無庸預告而終止,因此顯無預告期間之適用,被告當然亦無給付預告工資之必要,是以原告蘇俍瑜依據勞基法第16條請求預告工資顯屬無據。
⒍綜上,原告蘇俍瑜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再扣除被告代墊健保投保金額34,800元調高至60,800元之健保費自付額9,980元,共計193,123元(計算式:60,000元+41,046元+49,277元+52,800元-9,980元=193,143元)。
⒎原告蘇俍瑜主張被告應為其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368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被告雖辯稱其已依勞保局函補提繳交37,023元云云,惟依原告蘇俍瑜自106年4月起每月之薪資6萬元,是被告每月應提繳3,648元至原告蘇俍瑜之退休金專戶,惟被告補繳之37,023元並未包括106年4月至8月等情,有勞保局108年5月13日保退二字第10860095060號函所附之月提繳工資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247頁),是原告蘇俍瑜請求被告補提繳如附表三所示自106年4月至106年8月之金額計1,368元,為有理由。
㈢茲就原告李文正之請求,分述如下: ⒈資遣費47,134元:本件勞動契約業經原告李文正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等情,已如前述,則原告李文正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即有理由。
而原告李文正之每月薪資為48,000元,亦如前述,是本件資遣費應以原告李文正資遣前六個平均工資即48,000元計算,而原告李文正自106年4月15日至108年3月31日止,年資共計1年11月16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李文正得請求之資遣費為47,1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五)。
⒉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16,000元:原告李文正自106年4月15日至108年3月31日特別休假共10日均未休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9頁),而原告李文正每月之工資係48,000元,是原告李文正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之工資,共計16,000元(計算式:48,000/30×10=16,000元),為有理由。
⒊自每月薪資扣繳6%勞工退休金之薪資共42,117元:原告李文正之每月薪資為48,000元,已如前述,是原告李文正請求被告給付每月被扣繳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共計42,117元,即有理由。
⒋就業保險給付損失計73,625元:原告李文正此部分之請求,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9頁),是原告李文正請求被告給付就業保險給付損失計73,625元,為有理由。
⒌預告期間工資32,000元:按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需給付預告工資者,乃以雇主依據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為限,本件勞動契約乃因原告李文正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無庸預告而終止,因此顯無預告期間之適用,被告當然亦無給付預告工資之必要,是以原告李文正依據勞基法第16條請求預告工資顯屬無據。
⒍綜上,原告李文正請求之金額,共計178,876元(計算式:47,134元+16,000元+42,117元+73,625元=178,876元)。
⒎原告李文正主張被告應為其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5,941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被告雖辯稱其已依勞保局函補提繳交15,780元云云,惟依原告李文正自106年4月起每月之薪資48,000元,是被告每月應提繳2,892元至原告李文正之退休金專戶,惟被告補繳之15,780元並未包括106年4月至107年2月等情,有勞保局108年4月9日保退二字第10860065830號函所附之月提繳工資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261頁),是原告李文正請求被告補提繳如附表四所示自106年4月至107年2月之金額計11,979元,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蘇俍瑜請求被告給付193,1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提繳1,368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李文正請求被告給付178,8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提繳11,979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附表一:被告應給付自原告蘇俍瑜每月薪資扣除6%之金額表年/月份 被告原所提繳工資 被告每月所提繳6%金額 被告自薪資扣除前欄所示提繳6%金額 106年4月 34,800元 2,088元 1,253元 106年5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6年6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6年7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6年8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6年9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6年10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6年11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6年12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1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2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3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4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5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6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7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8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9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10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11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7年12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8年1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8年2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108年3月 34,800元 2,088元 2,088元 合計 49,277元
附表二:被告應給付自原告李文正每月薪資扣除6%之金額表年/月份 被告原所提繳工資 被告每月所提繳6%金額 被告自薪資扣除前欄所示提繳6%金額 106年4月15日至106年4月30日 30,300元 303元 303元 106年5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6年6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6年7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6年8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6年9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6年10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6年11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6年12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1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2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3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4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5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6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7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8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9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10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11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7年12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8年1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8年2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108年3月 30,300元 1,818元 1,818元 合計 42,117元
附表三:原告蘇俍瑜106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任職期間被告尚應補提繳至原告蘇俍瑜設於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金額表
年/月份 實際工資(元) 月提繳工資(元) 每月應提繳金額(元) 被告所提繳工資(元) 被告實際提繳金額(元) 應補提繳金額(元) 106年4月 60,000 60,800 3,648 57,800 3,468 180 106年5月 60,000 60,800 3,648 57,800 3,468 180 106年6月 60,000 60,800 3,648 57,800 3,468 180 106年7月 60,000 60,800 3,648 57,800 3,468 180 106年8月 60,000 60,800 3,648 57,800 3,468 180 106年9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6年10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6年11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6年12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1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2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3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4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5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6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7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8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9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10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11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7年12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8年1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8年2月 60,000 60,800 3,648 60,800 3,648 0 108年3月 60,000 60,800 3,648 53,000 3,180 468 合計 1,368
附表四:原告李文正106年4月15日至108年3月31日任職期間被告尚應補提繳至原告李文正設於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金額表
年/月份 實際工資(元) 月提繳工資(元) 每月應提繳金額(元) 被告所提繳工資(元) 被告實際提繳金額(元) 應補提繳金額(元) 106年4月15日至106年4月30日 48,000 48,200 1,542 30,300 303 1,239 106年5月 48,000 48,200 2,892 30,300 1,818 1,074 106年6月 48,000 48,200 2,892 30,300 1,818 1,074 106年7月 48,000 48,200 2,892 30,300 1,818 1,074 106年8月 48,000 48,200 2,892 30,300 1,818 1,074 106年9月 48,000 48,200 2,892 30,300 1,818 1,074 106年10月 48,000 48,200 2,892 30,300 1,818 1,074 106年11月 48,000 48,200 2,892 30,300 1,818 1,074 106年12月 48,000 48,200 2,892 30,300 1,818 1,074 107年1月 48,000 48,200 2,892 30,300 1,818 1,074 107年2月 48,000 48,200 2,892 30,300 1,818 1,074 107年3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7年4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7年5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7年6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7年7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7年8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7年9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7年10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7年11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7年12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8年1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8年2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108年3月 48,000 48,200 2,892 48,200 2,892 0 合計 1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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