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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廖豐裕
被 告 全國通汽車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3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本院卷第5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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