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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詹琇伎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上列原告詹琇伎因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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