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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及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順平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萬6,040元【計算式:聲明11萬4,031元-勝訴4萬7,991元=6萬6,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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