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司消債調,333,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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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邱水珍
代 理 人 陳昱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自陳其現住所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其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及戶籍謄本可稽。

職是,聲請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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