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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陳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皓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聲請調解事項、聲請調解標的價額,並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項聲明為何不明確,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陳報聲請調解事項究為何?並依聲請調解事項數額,逕依上開規定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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